*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改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14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工、住,总、城建(集团):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根据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均必须按规定设置砼、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工作,市与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单位)
标准养护室由桩基和结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抽查。
第五条 (标准养护室的技术要求)
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标准养护室的面积,最小不少于5平方米;
(二)配置冷暖空调、电热棒等恒温装置、使室内温度控制在20±3℃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