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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改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98)第019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现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采用建筑幕墙做外围护的建筑(构筑)物日益增多。为适应建筑幕墙工程在设计、制作、施工等系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及性能等级评定的需要,确保幕墙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贯彻国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幕墙产品加强物理性能检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建筑幕墙,包括采用隐框、半隐框、明框形式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组合幕墙。也适用于其它类型幕墙。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定义为:幕墙风压变形性能、幕墙雨水渗漏性能、幕墙空气渗透性能、幕墙层面变位性能等多项物理性能指标。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构筑)物中所用的幕墙工程。

  三、建筑工程所用幕墙及幕墙材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前检测,检测合格以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难以检测,应得到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四、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是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授权的本市幕墙专业检测单位,其提供的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是幕墙工程质监验收的重要资料之一,无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幕墙不得安装、使用。

  五、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在检测工作中不受其它外界的、行政的和经济利益的干扰,检测数据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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