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招投标机构的职能,履行招投标的监管职责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将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作为抓好招标投标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发展计划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公务员充实到招标投标的监管机构中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管队伍。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的职责,重点应放在对招投标活动的外部监督上,在具体进行监督时,要把握分寸,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三、加强配套规章的制定,使招投标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清理地方性规章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组织、督促本地区的相关部门制订和修改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把好关,防止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配套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凡是地方相关部门出台的各种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要经发展计划部门会签并共同发文,同时要向省计委备案,以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与协调,保证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四、转变职能,依法实施招投标的行政监督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招投标工作是发展计划部门转变职能的必然趋势,也是清除腐败之源,保证廉洁从政的有效措施。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侧重于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招投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备案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从而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要根据国家计委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抓好招标事项核准制度的落实。一是要求各项目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加招标事项的内容;二是在审批可行性研究的报告时,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是检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所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投标,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五、依法行政、规范招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