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又未按规定办理任何手续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向其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未办者和未按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可责令其停工并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人防办应当参加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二)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备;
(三)口部防护设计安装齐全或经批准预留,内部设计经检测试运转正常。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送市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算后,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总建筑面积不相符合,需要补交或退还易地建设费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经原项目核定部门审核,报市人防办核定。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设计防空地下室或设计达不到人防工程规范要求的,不能评为优秀设计:防空地下室工程达不到优良的,整体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偿使用和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和维护,接受市人防办的定期检查。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应服从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作特定的人员掩蔽或救援场所。
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管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原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如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公共工程,统一由市人防办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防办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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