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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原因: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与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信号并被辨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警报工作间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协助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保护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命令发放;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条 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三)解除警报:一长音,连续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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