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控制、掌管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二)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三)统一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设施改装更新,对已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四)指导、检查防空警报器设置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所在镇(区)武装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对警报器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防空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市人防办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定期向市人防办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条 市电信部门应提供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对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在电信机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供电部门应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源供给,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并对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市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市人防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 防空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进行建设,被确定建设防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根据市人防办的批准意见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