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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以及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拟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法),确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性计划;
  (三)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四)接受、审核高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核准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金额、贷款人数和期限,按季进行结息。
  第六条 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助学贷款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厅负责筹集、拨付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三)经办银行负责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第七条 各高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根据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告提交经办银行;
  (三)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四)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五)及时统计并向教育厅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反对达赖集团;
  (二)持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五)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六)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通讯方式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人一次审批,按贷款用途不同,实行按年或按月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一次性填写学费和生活费借款凭证,并签字(章)确认。高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贷款人一次性审批学费和生活费贷款额度,并由负责人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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