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所减免的部分或全部税费。
  1、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改变使用性质的;
  2、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活动的;
  3、被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证书的。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促进发展。要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城镇人口不足2万人的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城镇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设立两处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综合福利服务设施。
  根据社会福利事业的特点,社会福利机构的区位尽可能选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段。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在设计、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实施。
  (二)建立政府宏观管理、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政府宏观管理,就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工作,营造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就是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和帮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组织社会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承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主体。
  福利机构自主经营,就是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实体化管理,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三)增加投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并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以政府管理为主。目前已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共同举办,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与社会力量合办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的路子。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由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以收养老年人、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和农牧区敬老院。要把所有符合救济标准的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