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干预措施
消除碘缺乏病关系到我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已建立起来的“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推行碘盐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必须突出政府行为,加大各级政府对碘盐推广工作的领导,实行一级抓一级,把碘盐供应责任落实到各地、各县和各乡镇。
二、坚持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综合防治措施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协作推行食盐加碘,使补碘生活化、经常化,这是防治碘缺乏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食盐加碘为主导措施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分工协作。盐业主管部门要组建自治区盐务局,配备3-5名行政编制,实现盐业公司、加碘厂三合一体制,负责全区盐政管理和碘盐供应工作。各地(市)也相应建立2-3人编制的机构。加强碘盐产供销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碘盐质量。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病病情监测和碘盐质量监测监督,掌握病情,开展防治科研,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拟定防治规划和工作计划,当好政府参谋。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负责落实在全区所有学校食堂的碘盐使用覆盖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排在黄金时间播放宣传碘缺乏病危害和食用碘盐的公益性广告并长期坚持。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关的建设、科研培训、监督监测工作所必须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食盐加碘工作实行了法制化管理,专门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宣传和加大执法力度,不规范防治碘缺乏病的社会行为,这是碘缺乏病本身的性质和防治的实际所决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转移工作重点,把盐政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管理盐业市场上,并会同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非碘盐和私盐冲击盐业市场等违法行为。那曲、阿里、日喀则、昌都等产盐区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盐资源源头的管理,禁止非法采盐,禁止土盐外运,坚决取缔非碘盐粮交换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