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深化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化办)拟选择3-5户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在试点期内负责对这部分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和具体指导。具体程序是:由企业董事会结合企业经营目标提出《年薪制实施方案》,并经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年度终了,结合企业年终审计由市深化办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其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体的年薪制考核兑现办法,经提交市深化办批准后,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企业监事会负责对考核兑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非试点企业推行经营者年薪制,由企业董事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实施方案,其方案和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需经股东(代表)大会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实施和考核,兑现时必须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为依据,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经营层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执行过程。考核及兑现结果需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开。
推行年薪制的企业,原企业《章程》需按《
公司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修订。
(二)对已按《
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比较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并已实施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可试行股份(票)期权制。
经营者(包括班子其它成员)经过出资人或股东代表大会批准,以现金投入获得的实股额为基数,形成1-2倍期股(经营者2倍,班子其它成员1倍),其分红收入折抵期股额,经营考核期满,只要完成净资产收益率,期股即可全部转为实股。如完不成,则需依次用效益收入中的30%部分、配股的分红收入、实股的分红收入、实股本金、本人自有资金抵顶。
期股转为实股后,经营者可依照将股份依法转让,也可继续留在本企业参与分红,留在本企业的,需重新修改企业《章程》,并依法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除期股外,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可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股份奖励。
企业试行(票)期权制,应由企业根据本意见提出具体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后实施。任期届满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或出资人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试行股份(票)期权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期一般应在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