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我市辖区内所有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可按以上意见试行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其它公司制民营企业可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票)期权制仍依照宁政(1999)138号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宁政办(2000)46号文《西宁市股票期权、动态股权制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指经营者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其它成员(含企业党组织,工会负责人)。
企业也可视自身实际,对中层经营管理层实行目标考核制乃至年薪制。
企业在推行薪金制度改革时,应配套推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企业董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目标考核,企业监事会负责对目标考核的监督。考核依据为中介机构出具的考核期审计报告。经营者要与董事会、出资人或股东会签订协议确定考核目标。考核指标除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总额或减亏额、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指标外,企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自行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辅助指标进行考核。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党的组织。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要紧密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各企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建企业工会组织,推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