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十九条”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各分局,宝安县、蛇口区税务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的问题。
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仍属原产权人所有的,由原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所有的, 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归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的干部、职工宿舍缴纳房产税问题。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按《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出资给干部、职工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干部、职工负责;或由干部、职工集资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企业负责。宿舍建成后分给出资的干部、职工使用,以及企业将宿舍折价售给干部,职工的,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