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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
(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1号《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投资者与会员的指定交易协议签订后,双方证券托管关系即建立,会员应负责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核算其持有证券(包括各类实物债券、记帐式债券、基金等),并负责投资者的查询、挂失,代理证券权益,受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托管办法不变。
  二、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本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应在办理指定交易后领取。
  三、 会员应认真核算客户债券资产,严格区分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核算。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国债用于回购的标准券仍以会员国债回购结算 主席位为单位进行核算。会员如代理客户国债回购,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国债品种折算标准券比率》为客户建立国债标准券明细帐,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回购抵押券登记手续(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7号《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证国债标准券明细帐与回购结算主席位标准券总额相等。
  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停止接受书面报送的《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书》。
  四、 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持有证券余额及指定期间证券交易记录查询:
  1、 查询申请人必须是投资人本人,除非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授权书。
  2、 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可持投资者证券帐户及死亡证明书、被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
  五、 会员应办理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反贪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公证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团(或团级以上)军队保卫机关等国家规定有权单位的证券查询请求。
  会员在办理此项查询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单位介绍信.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出示查询执行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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