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府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界定
  第三章 保障金、保障标准
  第四章 家庭收入、保障人口的认定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六章 保障资金投入与管理
  第七章 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凡户籍在本市的常驻非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保障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保障原则。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保障办法》,保障职工最低工资发放,安排好职工上岗工作及生活保障;每个家庭成员都要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谋职业、自食其力;政府要通过扶贫解困、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等途径,对保障对象进行救助与扶持;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优惠、减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