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
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