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经营性服务价格《监审证》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服[1999]26号)
各区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市人民政府[1997]64号通告颁布以来,我市对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监审证》管理制度,各区物价局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在199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后,价格管理的权限、方式和管理范围都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市人民政府[1997]64号通告,根据《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9]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经营性服务价格《监审证》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证》的发放范围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对少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确实需要监审的,由省市物价局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服务项目不实行监审,不发放《监审证》,也不实行年度审验。
二、经营服务价格的年度审验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促进企业加强价格管理,各区物价局要认真按照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9]59号文规定的审验内容和程度做好审验工作。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此次开展年度审验时,暂不收取年度审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