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劳社办〔2002〕57号 2002年5月28日)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根据我省技工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在部分办学条件好、具备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能力的高级技工学校中建立技术学院。现将《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请参照执行。申报技术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一、办高级技工学校3年以上,并保持稳定发展。
二、办学规模适应当地和行业发展要求,在校生达到2000人,其中高级部规模700人以上。
三、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行业需求,常设高级技能专业4个以上。
四、校园占地面积100亩左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
五、高级部文化理论教师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高级职称的占40%;实习教师80%具备技师职业资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达到30%以上。
六、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教学仪器和高级部的实习设备不低于当地和行业企业的先进水平。
七、与企业建有稳定的联系,定向培训占50%以上,当年就业率连续3年稳定在85%以上。
八、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达到1000平方米,图书达到4万册以上,其中专业书籍占50%以上。
九、政府所办学校经费须纳入财政,生均经费一般应达到普通高校标准。
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学校为当地再就业培训基地,每年培训失业下岗人员800人次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