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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计算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计算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9月2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计费办法中关于计费时间的确定,有关部门和企业反映目前实行的办法不便于操作,主要是由于企业的年度经营收入变化较大,造成实际缴费的不合理。为此,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通知》第三条中“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上年利息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业务收入”等,相应修改为“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当年利息收入”、“当年保费收入”、“当年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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