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邯郸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2001年5月14日 邯政〔2001〕17号)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认真抓好这项工作。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工作网络(二级网络),把公开电话服务工作延伸到乡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二级网络工作的指导,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网络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为群众服务。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公开电话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政务工作抓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要求公民、法人和组织普遍遵守,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辖区内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一般有令、决定、通告、通知等形式。其它形式的文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任免奖惩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协商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