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部分安全检定机构的成本情况,现制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一)收费标准
| 序号 | 检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检验 周期 | 
| 1 | 擦窗机 | 台 | 2200 | 委托检验 | 
| 2 |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 辆 | 270 | 一年一次 | 
| 3 | 自动人行走道 | 米 | 25 | 一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