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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鄂地税函〔2000〕31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鄂电司财〔2000〕2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明确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你公司所属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的电力局(包括电力公司、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村电网改造办公室等)承担农村电网改造工 程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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