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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44号)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十地税发〔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十堰市“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公司分中心”委托十堰市工行房贷部、建行房贷部将住房公积金投放给东汽公司财务部,并收取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目前,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发放贷款享 受减免税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亦未出台有关规定,因此,对其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应依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十堰市工行房贷部、建行房贷部受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风公司分中心委托发放贷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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