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地税发〔2000〕212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文件和《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个人购建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实用房以及自建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和其他房产用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属明确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实际使用人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税。
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不在房产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的,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企业单位的房产出售给个人后,土地使用权证仍属企业或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发给个人以及未分摊到个人的公共用地,仍应由原土地使用权属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房改房的个人房产用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征收;其他房产应税用地按原规定执行。
三、个人房产用地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个人房产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1、江岸、江汉、、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以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税额 10.0 8.0 6.0 4.0 2.4 2.0 1.6 1.2 1.0
2、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
单位:元/平方米·年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税额 2.0 1.0 0.5
(二)个人自用居住房产用地,按定额标准计税。
1、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
2、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四、税务征管
(一)税务管理。按税收规定,拥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按税收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向房产所在地征收部门申请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如实按期申报并提供房产用地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