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川冠鹰职业学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46号)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汉川冠鹰职业学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孝地税发〔2000〕69 号)收悉。关于汉川冠鹰职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精神,对汉川冠鹰职业学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教育劳务包含的内容较广,如文化教育、驾驶培训、电脑培训等等。汉川冠鹰职业学校具体从事电脑培训业务,根据《营业税税 目注释》的规定,属“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 “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