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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1€所有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必须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保险期内的失业人员。在30%的比例范围内,劳动保险保障部门有权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的再就业特困人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凡在普通熟练工种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对原有的非个人原因而下岗或的失业、经认定属于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在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下通过清退农村及外来劳动力腾出适当岗位予以安置。
  3€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闲置的地产、房产、生产设施等,选聘得力人员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生产自救型企业,重点安置再就业特困人员。
  4€支持、帮助企事业单位将内部食堂、招待所、医院、幼儿园、学校等职工福利单位和设施从主业分离出来,面向社会经营服务,实行独立核算,新增岗位优先安置本单位再就业特困人员。
  5、各地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的“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基地”和各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实体、从事社区服务的非正规性劳动组织等,都要安排和吸纳一定数量的再就业特困人员。
  6、积极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将劳务输出的好信息、好地方、好岗位优先送给再就业特困人员,并跟踪提供服务,免费实行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7€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动员、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不等不靠,组织起来多形式就业,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给予三年的减免税待遇。
  五、保障措施
  1€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发〔1998〕10号、鄂发〔1998〕14号、鄂政发〔2000〕41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等文件规定的一系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使每个再就业特困户和特困人员都了解和享受到这些优惠扶持政策。
  2€各地安排的促进再就业专项经费要用于再就业援助行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下年度援助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切实保证为特困人员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或输出就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各参与部门也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援助活动的正常开展。
  3€各部门在依法加强管理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减免税费的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注重保护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绝不能乱罚款、乱收费。
  4€在为再就业特困人员办发《优惠证》时,加盖“困”字红印,以引起各部门执法和服务人员的特别注意。联合印发本通知的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再就业特困人员有关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举报。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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