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向武汉开发区集聚,属异地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除享受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武汉开发区有关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
  (三)继续实行政府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制。全市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新增或更新车辆,应选用武汉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车辆。鼓励出租车更新换代,对现有出租车置换为富康经济型双燃料车的,其续标费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减半征收。加强车辆销售环节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车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四、加大支持力度,把武汉出口加工区建成华中地区的加工出口基地
  (一)凡进入武汉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和武汉开发区财政各出资1500万元建立武汉出口加工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一定3年不变,由武汉开发区有关部门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解决区内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市外经委、外资办、外办、台办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制订支持武汉出口加工区的具体措施,积极支持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充分行使职能,共同建设好武汉出口加工区。
  五、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一)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武汉开发区的,注册登记时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营运2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在武汉开发区内的住宅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二)由市及武汉开发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武汉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金”)。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享受该资金按企业所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地方留存的部分50%额度的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6至8年由“企业发展金”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一半补贴该企业。
  (三)对入驻武汉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处于孵化期的,在办公、实验、生产用房方面,第一年实行零租金;对处于生产经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办公、实验、生产用房实行优惠租金。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来武汉开发区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