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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武汉开发区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技术等无形资产折股、以“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有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
  (三)支持武汉开发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博士后产业基地,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入区创业。境外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开发区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生产,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
  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武汉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建立武汉开发区人才基金,支持各类人才在武汉开发区创业、发展。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高科技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九、进一步明确开发区财税政策
  (一)2001-2005年期间,源于武汉开发区的市级财政收入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其税收留成、土地开发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各种规费和其它收入,继续全额留用,用于武汉开发区的建设,实行滚动发展。国家取消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全留政策后,武汉开发区两税收入地方增长部分按原办法执行。
  (二)在武汉开发区内,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武汉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按规定征收或减免。收取的费用全部留于武汉开发区用于相关配套建设。
  十、进一步落实武汉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一)武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区内90.7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的开发、规划、征用、管理的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和集体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区的企业、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
  (二)授权武汉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权限。武汉开发区可集中办理新成立公司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办妥全部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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