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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对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果职工自愿,可解除协议出中心、回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人员,也可按上述办法执行。
  (四)对已进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一次性领取未履行完协议期内的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同时中心应将未履行完协议期内的社会 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保机构。
  (五)凡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其转岗转业的培训,提高技能促进就业。下岗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可停发生活费,不参加培训累计达三次以上的,视同已就业,中心可与其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凡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公共知识的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收集用工信息,积极开展推荐就业工作。凡经过三次推荐且是能够从业的就业岗位,因本人原因不去者,视同已就业。中心可与其解除协议的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七)对中小型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按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有关规 定执行。
  三、加强责任制,大力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一)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是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把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当作企业脱困的头等大事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目标任务到人。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督促,对这项工作任务完成与企业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和工资、资金、挂钩。
  (二)积极推广市建材总公司的经验。市经委要积极总结推广市建材总公司创办民营民有企业的经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离,兴办民营民有企业,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吸纳100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加强清岗腾岗,安置下岗职工就业。劳动、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门组成专班协同配合 ,进一步加大清退外来劳动力力度,清腾出适合于下岗职工的岗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提供给 市属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年内吸纳80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发展多种经营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工商、城建、商委、交委、经委以及各区要利用闲置场地、厂房、设备积极创办汽配、建材、修理、化工、小商品等不同专业市场,各吸纳1000 名下岗职工进入市场承包门点经营,共解决50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于刚走上经营道路的 下岗职工,要采取扶一把,送一程的办法,使其步入正常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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