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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政策报告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政策报告的通知
(武政办〔2000〕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科委,市财政、地税、工商、国资、劳动和社保、人事、质监局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政策的报告》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日

市科委,市财政、地税、工商、国资、劳动和社保、人事、质监局
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政策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政〔2000〕67号)精神,现就深化市属科研院所改革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对转制为企业的市属科研院所,根据不同情况,经核定后可继续保留其名称,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给予科研单位的有关政策。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在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享受国家赋予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政策;参加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它院所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按原计划实施。
  二、在保持科学事业费总额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改革市属科研院所科学事业费的拨款和使用方式。对转制的市属科研院所,原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正常事业费和5年过渡期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继续拨付,主要用 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从2001年起,对市属科研院所的正常事业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按不同的比例逐年减拨,技术开发型市属科研院所的正常事业费,从2001年起,除保留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正常事业费和适当补助5年过渡期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外,其余经费全部减拨;以咨询服务为主的公益型市属科研院所的正常事业费,以 2000年预算为基数,分3年减拨50%;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院 所以及农业科研院所的正常事业费,暂时予以保留,但所拨经费要改变使用方向,重点用于科研项目。全市新增和市属科研院所减拨的科学事业费集中使用,作为市属科研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共事业服务。
  三、市属科研院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市属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市属科研院所 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 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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