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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奖金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奖金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22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奖金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157号)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同意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的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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