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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充分调动街、乡协税护税和增加自身财力的积极性,减少地方零散税收的漏征漏管现象,壮大区级特别是街、乡的财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地方税收代征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零散税收的控管,满足不断增加各区及街、乡自身财力的需要,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可以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和街、乡财政体制需要,根据辖区税源及征管情况,将部分地方零散税收委托给街、乡或税务代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实行代征管理。
  第三条 委托代征税款,委托税务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税收代征委托书》,明确受托部门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征对象、范围和项目;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税额;税款的征收环节和征收时间;票、款报缴结算期限;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代征期限等有关代征事项,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单位按照代征协议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 委托街、乡代征的地方零散税收的范围主要是指:
  (一)城乡农贸市场(含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然形成的各类集市)内经营地方税收 应税项目的经营户(主要是非固定摊位经营户)。主要包括:
  1、各类肉食品(含猪、牛、羊、狗肉及其副产品等);
  2、各类水产品(含蛇、海鲜、牛蛙等);
  3、各类家禽(含兔、菜鸽、鹌鹑及各种野味,肉鸡、鸭及分割品、内脏等)、禽蛋(含鹌 鹑蛋);
  4、各类肉制品、熟制品(含卤、烧、炸、腊等熟制品及加工的半成品等);
  5、各类干货、调料;
  6、各类粮、油及粮食复制品;
  7、水果;
  8、各类土产日杂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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