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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9、各类花卉、鸟兽。
  (二)无证无照的临时经营户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有临时营业 执照或临时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主要包括:
  1、饮食业。各类早点、夜市大排档(靠杯酒)、盒饭及其他小吃。
  2、小手工业。编织(含机织)、五金加工、玻璃加工、粮油加工、首饰加工、木制品加 工、 工艺装璜(包括铜字、招牌、广告、布标等)、订制皮鞋、家具、蓬垫沙发、棕床、纸品、花 圈寿衣、印刷、刻字、刻石碑、画像、炒坊(包括瓜子、花生、豆类、板粟等各类炒货)、小 酒坊、小榨坊、采石(包括石灰)、砖瓦窑(包括陶瓷)及其他小手工业。
  3、商业。书报摊亭(不含公用电话)、水果摊点、香烟摊点、冷饮摊点(包括零售和小批 发)、废品回收及其他商业。
  4、修理修配业。家用电器修理、钟表修理、车辆修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非机 动车 修理、充气补胎等)、房屋修理(包括水电修理、住房装修、泥木建筑油漆、管道疏通等)、 修锁配钥匙、修鞋、修拉练、修伞、织补及其他修理修配业。
  5、服务业。理发、裁剪缝纫、洗衣店(包括干、湿洗、熨烫、皮衣修整等)、照相(包括 冲洗 相片)、打字复印、影牒出租、书刊出租、个人行医(包括兽医)、房屋、婚姻、职业中介及 其他服务业。
  6、娱乐业。卡拉OK、电子游戏机(包括电脑游戏、网吧)迪吧、陶吧、台球、乒乓球、 影像放映及其他娱乐业。
  7、运输业。个人从事的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人力三轮车、货运汽车营运。
  (三)个人房屋出租户。
  (四)个人应税牲畜屠宰户(不含屠宰场等专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委托街、乡(镇)代征的地方零散税收的税(费)种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教育发展费等。代征税(费)种的适用税目、税率或税额按照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环节和征收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乡农贸市场。
  对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费)一律实行定额定率征收办法。
  1、对委托代征的固定摊位经营户,按月征收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 经营 情况,核定月度纳税营业额(一般半年核定一次),按4%的综合征收率确定地方税(费),由代征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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