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征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17号)
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62号文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征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对辖区内的各类基金会进行一次清理,凡在我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通知(武地税发〔1998〕75号文转发)规定的要求,划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对基金会的应税所得,边清理、边登记、边征收,对1998年度应税所得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以前年度的所得暂不追究,已征收的也不退库,但属于生产经营性所得,应照章补税,不受此限。
三、各分局在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并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