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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2]176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第八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和监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其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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