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丙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其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监理企业申请文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在内全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监理培训证号、身份证号;
6、上述人员按顺序排列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7、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不在职证明及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公证或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8、办公场地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审查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字。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设立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中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征得其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与甲级资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