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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14个工程类别可以申请一项工程类别或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监理企业申报主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数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业绩应与主项资质专业一致。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需各增加填写一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增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可分别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及所列资料申报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需附件材料中,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采用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的公章和签字无效。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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