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评定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和综合评定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信息管理、监理工作实绩等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及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和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一)工作质量考核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合格;
(二)工作质量考核基本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格;
(三)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