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业务),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调整监理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工程类别及等级的划分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0日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设立、资质核定及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冀建监[1997]152号)、《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管理办法》(冀建监[1996]263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