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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失效]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严重失职、渎职;

  5、停薪留职或离岗的;

  6、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7、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8、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的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经本单位同意调出;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人事仲裁机构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认真搞好考核工作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根据聘约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都要参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并在全体人员中公开。考核标准要指标化、数量化,确保考核结果准确、有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山东省鲁人[1995]89号、淄博市淄人发[1996]4号实施意见执行。各类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学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具有申请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其中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或调整工作。

  六、切实加强聘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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