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区部分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及执行标准的通知
(韶府[20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目前,市区的噪声达标区面积为 26.53 k㎡, 占韶关市区建成区面积47.5k㎡ 的55.9%,离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须达 60%以上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为配合我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现将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调整韶关市城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及执行标准的通知》(韶府发[1996]76号)中划定的位于芙蓉北路以南,芙蓉东路以西8.75 k㎡ 的3类标准适用区域调整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2类环境噪声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其它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执行标准不变。请调整区内各单位按调整后的环境噪声标准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