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两个退出”有关政策的通知
(韶府[2003]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两个退出”中出现的新情况,市政府决定修改、补充“两个退出”的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韶关市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02]5号)第二条第(六)项。原办法是:“对关闭、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老职工,可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按以下办法一次性计提缴纳费用后,解除劳动关系。”
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改为“对关闭、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老职工,一律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按以下办法一次性计提缴纳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社区)托管。”(修改后的新办法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对《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韶府[2003]40号)第一条作补充:凡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未到病退年龄的特困职工,要求退出企业为其一次性交纳社保(含医保)费及生活费至符合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止的,除必须具备《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在调入本市市直国有企业之后因病或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