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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04号 2000年4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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