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桂环罚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桂环听告字 [   ]  号
          :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
  (和《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