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粤价函[1998]108号)
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
你所请求解释我局印发的《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文中第
14条内容的函收悉。现复如下:
1、商品房交易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的使用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庭园土地使用面积应相符。
2、实际购房(或含庭园土地)面积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为准。售房契约中所列的建筑面积和庭园面积与《房地产证》所载明的实际购房面积不符时,误差值在±1%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在±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契约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应是全额退补,不得先扣减±1%,但也不计算退补利息。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则由购房者选择退补还是取消售房契约并按规定时限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