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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4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千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二、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单独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需发生管理费用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
  四、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审价。具体审价内容包括:重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价费由财政部门支付。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审价。
  五、重点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按5%预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建设单位在预付项目工程价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结算,预留一部分工程尾款(设备、材料按实际入库价款预留),预付工程价款时一般不超过80%,其余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支付。
  六、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在采购物资的过程中随设备材料购入的固定资产--车辆,应核减库存材料明细帐,按生产用车和管理用车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务查帐,并按固定资产帐目进行严格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招投标收入应核减待摊投资一一其他待摊投资,如确需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支出的费用,需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八、建设单位要按工程项目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以便更好地使用和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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