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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原有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为股权。
(十)企业置换职工身份的具体标准,按基数2000-6000元;每人工龄股为180-350元/年的标准测算。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具体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企业在不突破以上所列标准总额的前提下,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等项内容划股给企业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业持有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十一)用于置换身份的资产或补偿款原则上都应投入到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企业原有职工全部实行置换身份后,所剩余的企业净资产,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全部买断。一次性交清的可折股出售,折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七折。但是用于置换职工身份的费用不得享受折股的优惠。企业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购置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的剩余净资产时,除可享受折股优惠外,还可延长3-5年付款期。但第一次交付的比例不得低于剩余净资产的30%,交付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个人购买企业的,买入者除交付应付价款外,还应交纳抵押金或以资产抵押,并经公证部门公证;方可取得经营权。抵押金额或抵押资产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
(十三)国营职工和集体职工混岗的企业,其集体职工的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如确有困难,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和联社资金中支付。
(十四)破产企业的呆死帐,由破产清算组核实并报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企业改制中需确定呆死帐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十五)历史包袱沉重、银行贷款死滞,职工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整体或部分拍卖资产或以资抵贷,抵贷返租的方式,盘活存量,搞活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缺乏竞争力、自身经营比较艰难的企业,可在生产要素互补,生产经营互联的前提下,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转让、划拨、联合、参股、控股等手段,结成企业联合体,实行股份制改造。
(十六)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块,用于安置在职职工;最后分给税务、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一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
(十七)净资产少,债务负担沉重,难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困难企业,可以在本系统内,与其他企业资产调剂使用。调剂使用资产的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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