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
(沪住规[2001]032号 2001年2月6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总体质量水平,美化市容、市貌,我局、房地局、建管办已在1999年4月19日下发了《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一年多来,各区、县住宅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新建住宅小区的空调外机设置逐步规范,统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的管理,使其达到安全、隐蔽、美观的要求,确保住区安全,美化住区环境,特补充通知如下:
  1、凡新建住宅均应设置空调室外基座,其设置必须安全、隐蔽、美观,要求对建筑正立面上设置的空调外机都有隐藏措施。
  2、设计、施工应参照上海市建筑标准设计《空调机室外基座板建筑构造》(2000沪J801图集)执行,并有所创新。
  3、已竣工的新建住宅,凡未参照标准图进行设计、施工的基座,特别是用三角铁和膨胀锣栓安装的支架,应进行统一、安全的补救措施,要求达到牢固、整齐、美观。
  4、室内空调机与室外机联接的管线、冷凝水收集管的安装,应设置统一隐蔽的槽、板;已竣工的新建住宅,应按统一设置原则重新调整。
  5、2001年新开工的住宅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公建设施,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阶段必须强化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
  6、2001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地面结构已施工的工程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真检查其基座设置位置及建筑构造,设置不达标准要求的,应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2)地面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应审查施工图,使其达到安全、隐蔽、美观的要求、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须督促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补充设计,措施落实到位。
  7、为了加强这项管理工作,特设加强空调外机统一设置管理的市、区(县)专管员(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1)在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时应告知建设单位,专管员须参加扩大初步设计审核。
  (2)参加新建小区扩初审核时,专管员必须针对空调室外机设置提出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