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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5]767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各部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规定制定的《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位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买时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人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人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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