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第七条 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饿提前腿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 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
  1、 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 多层和高层住宅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 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 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扣后残值低于40%计算。
  第九条 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1、 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 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 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 ×[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 ×[1-已租用公房折扣率] ×[1-面积折扣] ×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其中:购房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一条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I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I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V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VI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