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 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 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 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 出售人为购房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 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4、 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
(一) 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 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凭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 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用承担。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凭户承担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